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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华侨农场改革发展的意见

  “十一五”期间,华侨农场所在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政府一定要负起主体责任,相应安排专项资金,补助华侨农场的基建投资、发展生产、水利建设、职工职业技能培训、生活困难及老归侨事业费等。同时,要将华侨农场的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纳入地方统筹管理,将干部工资、各项社会事业以及公安司法等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切实减轻农场的社会性、政策性负担。

  三、进一步加快华侨农场归难侨危房改造工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转发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贫困华侨农场经济发展议案的办理情况报告的决议的通知》(粤府〔2004〕18号),高度重视华侨农场危房改造工作,切实改善归难侨居住条件,使归难侨真正安居乐业。各地要在坚持自愿的前提下,按照统一规划、建设新村、分类指导、试点推进、分期实施的原则,结合华侨农场设区建镇后的总体规划,切实加快归难侨危房改造进度。华侨农场危房改造资金筹措采取“个人、农场、政府各出一点”的办法,以个人自筹为主,农场和政府补助为辅,省对欠发达地区17个困难华侨农场危房改造予以补助。鉴于华侨农场经济十分困难,归难侨又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省对华侨农场危房改造按8000元/户予以补助,省补助资金由省财政从农村安居工程专项经费中切块安排1200万元,增加安排1200万元,不足部分通过调剂国家和省扶持华侨农场生产、生活和基建投资部分专项资金等渠道予以解决。有关地级以上市、县(市、区)要在资金和政策上给予大力支持。各地在实施过程中要根据归难侨不同的经济状况,采取不同的形式予以扶持,对有能力负担个人出资部分的,进行统一规划建设,占用农场原有建设用地的,给予无偿划拨;属新增建设用地的,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免征地管理费和土地登记证书费。对没有能力解决个人出资部分的,可按照统一的补助标准,对其住房进行维修加固。省侨办、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华侨农场危房改造方案,报省政府审定后从2006年起正式组织实施,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完成我省欠发达地区17个困难华侨农场121万户第一代归难侨的危房改造任务。华侨农场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具体使用办法由省财政厅商省发展改革委、扶贫办、侨办提出报省政府审定;各级政府补助资金一律要通过张榜公告、专项审计检查等办法加强管理,确保所有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广州、深圳、佛山、珠海市所属华侨农场归难侨危房改造资金补助办法,由各市参照省补助办法自行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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