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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华侨农场改革发展的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华侨农场改革发展的意见
(粤府〔2005〕10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中央将华侨农场下放地方管理以来,省委、省政府制定了一系列加快华侨农场改革和发展的政策措施,取得了显著成效,逐步理顺了华侨农场管理体制,使华侨农场基本融入地方经济社会,并在全国率先全面解决了华侨农场职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问题,使华侨农场职工基本实现了老有所养。但由于各地华侨农场情况复杂,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在改制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遗留问题,大部分华侨农场经济效益较差,职工收入普遍偏低,归难侨危房改造问题和侨场职工医疗保障等问题亟待解决。为进一步加快华侨农场改革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进一步深化华侨农场改革
  华侨农场是在特殊历史时期,国家为接收安置被迫迁回国的大批归难侨而设立的国有农业企业,是困难归难侨最集中的安置单位。它既有国有农业企业的经济属性,又有难民安置的政治属性,是中国政府认真履行国际难民公约义务和信守对国际社会庄严承诺的重要体现。妥善解决华侨农场改制遗留问题,进一步加快华侨农场的改革和发展,不仅是一项重大的经济任务,也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直接关系到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目标的实现,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国家对外形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广东的要求,不断深化华侨农场体制改革,使华侨农场真正在行政上融入地方,管理上融入社会,经济上融入市场,切实加快华侨农场经济社会发展。华侨农场所在地各级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把华侨农场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扶贫攻坚规划,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发展目标,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解决好影响华侨农场稳定和发展的各种历史遗留问题,为加快华侨农场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继续加大对华侨农场的扶持力度
  “十一五”期间,省财政继续每年安排扶持华侨农场事业发展资金600万元、水利建设补助资金500万元、老归侨事业费50万元,并对华侨农场职工再就业及科学种养技术培训给予适当支持;省发展改革委继续每年在省级预算内基建投资计划中安排500万元,重点改善归难侨居住条件和华侨农场投资环境。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要继续积极争取国家在中央预算内给我省增加安排华侨农场基本建设资金和社会事业发展资金。省有关部门要采取调整计划、调剂资金等办法,把华侨农场的教育、卫生、交通、劳动保障、水利、电力、广播电视等各项事业纳入扶持欠发达地区发展的实施范围,特别是纳入“十项民心工程”,切实解决华侨农场饮水难、看病难、读书难、行路难、就业难等问题。省各有关部门和各有关地级以上市、县(市、区)要将华侨农场纳入农村免费义务教育统筹规划,确保华侨农场贫困家庭的子女享受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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