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拟定
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的通知
(甘政发[2005]89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现将《甘肃省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和政府规章制定程序,提高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的效率和质量,推进依法行政,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务院《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政府系统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废止。
第三条 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与改革、发展、稳定决策相结合;
(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三)从本省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四)坚持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五)内容具体、明确、详尽,具有可操作性。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对地方性法规草案拟定和政府规章制定工作进行规划、组织、指导和协调,并对地方性法规送审稿和政府规章送审稿进行审查。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应配合做好地方性法规送审稿和政府规章送审稿的征求意见和协调、调研等工作。
第二章 立法规划与计划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编制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