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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绿化管理条例(2004修改)

吉林市绿化管理条例
(1998年7月26日吉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8年9月25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2004年12月28日吉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改 2005年1月20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市城乡绿化事业持续发展,加快国土绿化步伐,保护绿色植被,提高生态环境质量,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吉林省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绿化,是指植树造林、种花、种草以及提高绿化质量等绿化建设。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四条 绿化国土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把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绿化委员会,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绿化工作和义务植树运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绿化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参与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总体绿化规划,指导有关部门制定绿化规划和发展花卉产业;
  (三)制定年度计划,下达城乡绿化任务,督促检查绿化工作;
  (四)审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绿化工程项目;
  (五)组织领导全民义务植树运动;
  (六)宣传普及绿化知识,组织绿化技术培训;
  (七)监督各系统、各部门绿化资金的使用,收缴与管理义务植树绿化费;
  (八)总结、推广绿化工作经验,组织评比奖励。
  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水利、交通、铁路、煤炭、冶金、化工、轻工、教育、民政、驻军等绿化任务较重的系统和部门也应设立绿化委员会,负责本系统、本部门的绿化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分别主管农村和城市绿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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