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灾县区市突发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本级政府应急预案,并向市州突发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受灾县区市突发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核查灾情,加强农业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工作。县区市财政、农牧部门联合向市州财政、农业部门申请农业救灾补助资金。
4.5 应急解除
当农业灾害结束,农业生产恢复正常时,由同级突发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解除。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督促、帮助、指导灾区农民加强农作物田间管理,及时抢种、补种、改种各类应时农作物。加强受灾牲畜和渔场管理。
5.2 协调救助
根据灾区需求,及时协调有关部门,按照程序及时组织区域间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化肥、地膜、农药、饲草料、柴油等各种农业生产资料的调剂、调供。
积极与银行、信用社协商,帮助灾区协调恢复生产所需贷款。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农业损失、农业设施装备财产损失的保险赔付等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资金保障
处置突发农业灾害所需财政经费,按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6.2 物资保障
各级突发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应根据需要储备一定数量的农业抗灾救灾物资,以备救灾应急。省财政每年在预算内安排部分资金,由省突发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指挥部安排负责储备一定数量农业抗灾救灾物资,用于一级、二级应急响应。市、县财政也应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市、县两级农业抗灾救灾物资储备,满足三级、四级灾害应急响应所需救灾物资的调供。
6.3 信息保障
各级突发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加强农业灾害信息体系建设,实现上下畅通,达到早预报、早发现、早处置的要求。加强通讯设施建设与维护,保障应急工作中的电话、网络等信息渠道畅通。
6.4 职责保障
各级突发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要完善内部责任制,保证应急工作有专人负责,并定期对救灾应急工作专门技术人员进行培训。
6.5 宣传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