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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第八条 上报省级以上核准机关核准、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委托的核准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果承担责任。
  第九条 核准或审核机关自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或向上一级核准机关部门报送审核意见。如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核准决定或报送审核意见的,由核准或审核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申请人。
  前款规定的核准期限,不包括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的时间,但核准机关应当将委托评估的规定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 核准机关对予以核准的项目出具书面核准文件。核准文件中应明确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地点、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等项目主要内容及核准文件有效期限。其中项目属《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的,应在核准文件中明确。
  核准机关对不予核准的项目,应以书面决定通知项目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项目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核准文件同时抄送同级土地、环保、城市规划、质量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外经贸、劳动与社会保障、工商、海关、税务、外汇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条件是: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
  (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行业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的要求;
  (三)符合公共利益和国家反垄断的有关规定;
  (四)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五)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工艺标准的要求;
  (六)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项目申请人凭核准机关的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城市规划、环境保护、质量监管、安全生产、资源利用、企业设立(变更)、资本项目管理、设备进口及适用税收政策等方面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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