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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2号令)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粤府[2004]126号),为规范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不含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购并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涉及的以下项目。
  (一)《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项目;
  (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允许类中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项目;
  (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允许类中3000万美元以上1亿美元以下基础设施和采掘业项目,具体目录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另行发布。
  第三条 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总投资(包括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对项目申请报告审核后转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总投资(包括增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申请报告。
  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鼓励类、允许类中3000万美元以上1亿美元以下基础设施和采掘业外商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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