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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殡葬管理条例(2004修改)

  无名尸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书面通知殡葬管理机构火化。
  死亡者的遗体应当尽快运送至专门存尸场所,不得随意存放。
  第八条 城区遗体的运送,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运尸车。
  运送的遗体必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不得污染环境。
  第九条 骨灰可寄存在骨灰堂或者纪念堂内,也可葬在公共墓地。
  在公共墓地以外埋葬骨灰的,必须在指定地点深埋,不准立碑、留坟头。
  严禁将骨灰装入棺椁乱埋乱葬。

第三章 殡仪活动管理

  第十条 办理丧事活动应当提倡文明、节俭。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禁止搭设灵棚、搞吹奏活动,禁止在殡仪场所以外的公共活动场所摆放花圈、花篮、挽联(幛)等丧葬用品。
  第十一条 办理丧事活动禁止使用纸人、纸马、纸牛等迷信丧葬用品,禁止摔丧盆、打灵头幡、沿途抛撒纸钱、压桥头纸等迷信活动。
  禁止在路口、村头、荒山、林地等殡仪场所以外烧纸。
  花圈只限在殡仪馆内租用,不得焚烧。
  第十二条 信教群众为办丧事举行的宗教仪式,必须在政府批准的宗教活动场所或殡仪场所内进行。
  第十三条 殡仪服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实行规范化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索要或者收受财物,不得刁难死者家属。
  第十四条 殡仪服务收费应当严格执行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殡葬设施和丧葬用品管理

  第十五条 建立殡仪馆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应当列入地方财政预算。有条件的地方,也可因地制宜集资兴建殡葬设施。
  第十六条 建设墓地须经民政部门审查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建造、出租、转让、买卖墓地和墓穴。
  墓地应当利用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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