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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2004修改)

  (六)负责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和排水管线接装的审批;
  (七)负责指导、监督区市政建设管理工作;
  (八)依法查处违反有关市政工程设施法律、法规的行为。
  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市路灯设施管理部门和区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分管范围负责市政工程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城建、建工、公用、环保、水利、公安、工商、邮电、电业、铁路等有关部门,配合市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使用市政工程设施的权利和保护市政工程设施的义务;对侵占和损坏市政工程设施或改变其性质和功能的行为有权制止、举报。
  对市政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将市政工程设施的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应符合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的要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政工程设施建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市政工程设施建设,由市政工程设施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须经市政工程设施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 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市政工程设施,应纳入住宅小区、开发区的开发计划,配套建设。
  第十条 城市供水、供热、燃气、供电、通信、消防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建设计划,应当与城市市政工程设施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相协调,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与市政工程设施建设同步进行。
  第十一条 市政工程设施建设资金按下列渠道和方式筹集:
  (一)财政拨款;
  (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
  (三)依法集资;
  (四)国内外贷款;
  (五)社会资助;
  (六)市政工程设施有偿使用费收入;
  (七)其它投资。
  第十二条 建设市政工程设施实行报批制度。凡进行市政工程设施建设的,须经市政工程设施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其它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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