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
(二)土地使用批准书;
(三)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规划平面位置图;
(五)防火批准书;
(六)竣工验收资料;
(七)个人身份证件或法人资格证明。
第二十一条 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机构对申请人的初始登记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予以初始登记,发放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三节 转移登记
第二十二条 已经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自合同成立或其他法律文件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一)买卖;
(二)赠与;
(三)交换;
(四)继承;
(五)分割;
(六)价拨、企业兼并及作价入股;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作出的其他强制性转移。
第二十三条 申请转移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或证件:
(一)房屋转移登记申请书;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
(三)税费收据;
(四)个人身份证件或法人资格证明;
(五)合同书、协议书、公证书或有关文书。
股份制企业所有的房屋、部分产权房屋,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文件或证件外,还应分别提交董事会决定的文件或相应机构同意转移的证明。
第二十四条 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机构对申请人的转移登记申请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转移登记,并换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四节 他项权利登记
第二十五条 房屋抵押或典当的,当事人应从他项权利设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他项权利登记。
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不予登记他项权利。
未经他项权利登记的房屋抵押、典当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属于共有产权的,抵押房地产时,应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处分抵押房地产时,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六条 申请房屋他项权利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共有权保持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