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市有线电视管理条例(2004修改)

  (二)违反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五款规定,未经批准设立有线电视系统的,责令其停止使用,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以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擅自变更播出频道、出租频道、时段,终止台(站)的,责令其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审批机关吊销许可证。
  (四)违反第十五条规定,有线电视用户逾期交纳收视维护费者,每日按年应交金额的1%交纳滞纳金,一年以上不交纳者,取消其收视资格;有线电视台(站)在收取用户初装费或者移装费后30日未安装的,从逾期之日起至安装之日止,每日向用户支付交费金额1%的补偿费。
  (五)违反第二十条规定,未获得有线电视工程设计或安装许可证、共用天线系统设计或安装许可证,以及外地设计、安装单位未经当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审查,私自承接工程的,除责令其立即停止非法业务活动外,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六)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有线电视工程未经验收投入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以处以警告、5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或者吊销许可证,并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七)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审批机关吊销许可证;
  (八)违反第三十五条规定,窃取有线电视信号的,处以20000元以下的罚款;破坏有线电视设施的,除责令其赔偿损失外,并处以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九)违反第三十八条规定,由于有线电视台(站)自身原因逾期未排除故障的,有线电视台(站)每日按有线电视用户年交纳收视维护费的1%向用户支付补偿费。
  第四十条 有线电视工作人员,必须模范遵守本条例。对溢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与有线电视共缆传输的有线广播的管理,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