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线电视工程必须做到与建筑物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二十三条 有线电视工程应当在竣工后30日内,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持有线电视工程竣工报告单、施工图纸,向当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由省、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技术指标检测和工程验收。
未经检测验收或经检测验收不合格的有线电视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有线电视工程暗配管线系统的验收工作,由当地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检查验收。
第二十四条 有线电视工程检测验收单位,可以按规定向安装施工单位收取检测验收费。
第四章 有线电视节目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有线电视台(站)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节目设置范围开办节目,其传输的信号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技术标准,保证节目质量。
禁止乡、镇设立的有线广播电视站自办电视节目。
禁止利用共用天线系统播放自制的电视节目和录像制品。
第二十六条 有线电视台(站)必须安排专用频道直接完整传送中央、省、市电视台和当地电视台的节目以及国家教委办的电视教学节目。
第二十七条 有线电视台播放的录像制品,须由省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有线电视节目供片单位提供,并贴有《有线电视节目准播证》。
第二十八条 有线电视台(站)禁止播放或转播下列电视节目: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
(二)未取得播映权的电视节目,电影片及录像制品;
(三)未持有广播电影电视部颁发《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单位制作的国产电视剧;
(四)未经广播电影电视部批准播放的境外影视剧和录像制品;
(五)未取得《有线电视节目准播证》的录像制品;
(六)国家禁止播放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九条 有线电视台(站)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传送电视节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有线电视台(站)应当建立、健全电视节目审查制度、重播重审制度,并按月编制节目播放单。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按当日节目预告播出,不得擅自更换节目。月播放节目单应当报当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