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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有线电视管理条例(2004修改)

吉林市有线电视管理条例
(1996年9月19日吉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6年11月22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1997年9月25日吉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改 1997年11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2004年12月28日吉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改 2005年1月20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有线电视的管理,推动有线电视事业的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有线电视是指利用电缆、光缆、微波、卫星传送电视节目和信息及多种用途的公共电视传输系统。包括: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等(以下统称有线电视系统)。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使用有线电视系统,从事其工程设计、安装及其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有线电视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稳步、协调、科学的发展方针;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的原则。
  第五条 有线电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市、县(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线电视的管理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线电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拟定本行政区有线电视发展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审查有线电视系统的设立和工程设计,组织工程的检测验收;
  (四)对有线电视系统技术维护运行工作及节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五)检查处理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公安、安全、城建、工商、物价等有关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做好有线电视管理工作。

第二章 有线电视系统的设立

  第六条 有线电视的发展规划由市、县(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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