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秘书长办公会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副秘书长主持召开,视会议内容召集相关部门和人员参加。主要任务是研究部署一个时期的有关工作,协调、安排和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布置的有关工作。秘书长办公会议不定期召开。
二十一、厅主任办公会议由政府办公厅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有关处室、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主要任务是研究部署政府办公厅内部日常工作。厅主任办公会议不定期召开。
二十二、秘书长厅主任碰头会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主持召开,政府办公厅党组成员、助理巡视员,党委政府信访局局长,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政府采购中心主任,政府办公厅各处室负责人参加。主要任务是通报和沟通有关工作情况。秘书长厅主任碰头会议每周一上午定期召开。
第四章 公文审批制度
二十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承办和受理的各类公文,要符合
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公文审批按照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领导同志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发至旗县的公文坚持蒙汉文并行制度。
二十四、凡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政府办公厅的公文,坚持一个入口,统一由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专人签收、登记、分发,并依照有关程序、按领导分工逐级送审,其他政务处室和人员不得直接受理需正常办理的公文。
二十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受理各盟市、各部门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请示、报告,可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解决的,一般转有关部门或由一个部门牵头商有关部门研究办理,并直接答复来文单位;确需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解决的重要事项,政府办公厅转相关部门研究提出书面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批复或答复来文单位。对盟市、部门报请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的文稿,如需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盟市报送的,由政府办公厅负责转有关部门征求意见;部门报送的,由其自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如有关部门反馈的意见不一致时,主办部门应分别列出各方理据,由政府办公厅协调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决定。
二十六、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受理的公文,原则上按来文单位归口送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签批。如来文事项涉及多个副秘书长分管的工作,则报请归口分管来文单位的副秘书长阅示、其他副秘书长阅知。如分管副秘书长认为来文事项应由其他副秘书长办理或提出意见,可由分管副秘书长签给相关副秘书长。若相关副秘书长意见不统一时,须向秘书长汇报后再作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