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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技术市场管理条例(2004修改)

吉林市技术市场管理条例
(1994年12月21日吉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5年4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1997年3月27日吉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改 1997年5月18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2004年12月28日吉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改 2005年1月20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技术市场管理,维护技术市场秩序,保护技术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科技成果尽快地转化为生产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技术市场,是指常设和非常设的技术交易场所及其技术交易活动。
  技术交易活动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多种形式。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技术交易及其有关活动的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技术市场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技术贸易机构的备案、统计调查和分析,认定科技企业;
  (三)认定登记技术合同并对受委托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检查、指导、监督;
  (四)审批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技术交易人工费;
  (五)审批与管理技术交易会;
  (六)负责技术市场的统计分析;
  (七)培训、考核技术市场管理和经营人员;
  (八)查处技术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市技术市场管理机构负责技术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以技术市场进行管理和监督。
  各级经济、财政、税务、金融、审计、物价、统计等部门协同做好技术市场管理工作。
  第六条 技术市场坚持“放开、搞活、扶植、引导”的方针,实行“统一管理,多家经营”,管理与经营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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