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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松花湖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2004修改)

  第二十九条 风景区沿湖区域内的农民建设住宅以及其它设施的,应符合风景区规划的要求,经所在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风景区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景区出入口由风景区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详细规划设置。
  第三十一条 凡承担风景区规划与建设项目设计任务的单位,应向风景区行政管理部门提交资质证书,经确认后方可进行规划与建筑设计。各项建筑设计的高度、体量、色调、风格等必须与景观相协调。
  第三十二条 在风景区内从事建筑施工的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批准的位置和设计进行施工;
  (二)施工现场设置防护围栏;
  (三)施工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景物及周围的林木、植被、水体、地貌,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坏水土资源;
  (四)修建临时设施和堆放物料场地须经风景区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五)施工结束后,及时清理场地,恢复环境原貌。

第四章 景区管理

  第三十三条 风景区内各单位应按规划搞好环境的绿化、美化。风景区行政管理部门和责任单位必须按职责分工搞好环境清扫和保洁工作。
  第三十四条 风景区内严格控制设置广告牌。确需设广告牌以及牌匾、宣传画廊、路标等的,须经风景区行政管理部门审批,要简明、整洁、美观、大方,与周围景观景物相协调。
  第三十五条 严格控制风景区的常住人口,沿湖区域不得新迁入住户。
  第三十六条 风景区内严格控制经营业户总量。在风景区内从事务类经营活动的单位及个人,必须经风景区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三十七条 风景区内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批准的地点、项目和范围内经营,严格执行国家物价、工商管理法规和政策,做到文明经商,不得强行揽客,强买强卖。
  第三十八条 凡进入风景区的各种车辆,应做到车容整洁,车况良好,按规定路线和车速行驶,并在指定地点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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