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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条例(2004修改)[失效]

  第三十条 房地产抵押,当事人须签订抵押合同,到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 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审核手续,当事人须按下列要求提供证件:
  (一)个人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地产抵押合同》及其公证机关的公证文书、当事人身份证明。
  (二)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或代理人证明。
  (三)委托他人代办的,须有合法的委托书。
  (四)抵押共有房地产的,须有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抵押人须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地产抵押合同》副本交房地产市场管理机构保管,抵押人自行管理使用房屋。
  第三十三条 同一房地产设定数个抵押权时,其抵押担保债务之和不得超过该房地产评估总价值的70%。
  第三十四条 抵押人以已出租的房地产设定抵押权的,应当书面通知承租人,原租赁契约继续有效。以抵押房产清偿债务的,原租赁关系在租赁期限内继续有效。
  第三十五条 房地产抵押期间,因国家建设需要拆除抵押房屋的,抵押关系终止,由抵押人清偿债务或者由双方重新设定抵押权。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抵押期满,抵押人未按照约定偿还债务的,抵押权人可以依法处分抵押的房地产,并有权优先受偿。
  设定房地产抵押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处分该房地产后,应当从处分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同一房地产设定数个抵押权的,按抵押登记先后顺序清偿。
  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抵押期满,债务清偿完毕,抵押契约即告终结。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房地产市场管理机构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第三十八条 房屋典当,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典人将房屋以商定的典金、典期出典给承典人的行为。
  在典期内,承典人对房屋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承典人所付典金无利息,出典人典出的房屋无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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