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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条例(2004修改)[失效]

  (三)拖欠租金时间累计六个月以上(不含本月)的;
  (四)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
  第二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致使房屋及附属设备损害或造成承租人及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承租人、出租人均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章 房屋互换

  第二十三条 房屋互换,是指直管公房、单位自管房的承租人,经房屋出租人同意,互换房屋使用权的行为。
  私房所有权或使用权与直管公房、单位自管房使用权互换的,按房屋互换管理。
  第二十四条 房屋互换,可以跨单位、跨行业、跨省市对换或多户连换。
  第二十五条 房屋互换双方达成协议后,须按下列要求提供证件,到房地产市场管理机构填写房屋互换契约书,办理房屋互换审核手续:
  (一)直管公房之间、不同单位自管房之间、直管公房与单位自管房之间互换使用权的,应持双方房屋使用权证、当事人身份证明及产权人的同意证明。
  (二)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房使用权与私房所有权、使用权互换的,应持房屋使用权证、私房所有权证、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及产权人的同意证明。
  (三)跨省市互换房屋的,除提供上述证件外,还应有外省市房屋产权人的书面证明。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房地产和下列房屋不准互换:
  (一)无房屋使用权证和合法租赁关系的;
  (二)未经出租人同意的;
  (三)拖欠房屋租金的;
  (四)损坏房屋及其设备未修复或未赔偿损失的;
  (五)有租赁纠纷的。
  第二十七条 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房承租人与私房产权人互换房屋的,应按规定分别办理房屋买卖、互换手续。取得私房所有权的,还应按规定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属变更手续。
  第二十八条 房屋互换双方可根据各自房屋面积、结构、用途、环境等因素,在评估的基础上实行差价换房。差价换房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按照维护房屋所有权人利益的原则另行规定。

第五章 房地产抵押与典当

  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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