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吉林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07年12月4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废止吉林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1994年10月27日吉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4年11月26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2004年12月28日吉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改 2005年1月20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维护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所有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转让、租赁、互换、抵押等有关活动(以下统称房地产交易)的管理。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是指存量房屋和增量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所有权及其相关的土地使用权。
凡无合法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证件的,有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纠纷的,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已批准拆迁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限制产权转移的房地产,国有拨用房产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交易的其他房地产,均不得进行交易。
第三条 房地产交易,应遵守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细则;
(二)审核、办理房地产交易登记手续;
(三)审批、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四)按分工负责对房地产的咨询、评估、经纪等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
(五)依法查处房地产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机构负责房地产交易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