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广东省提高县域财政自给水平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粤府办[2005]10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提高县域财政自给水平考核办法(试行)》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财政厅反映。
提高县域财政自给水平是进一步完善激励型财政体制,促进我省县域财政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是促进全省区域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广东的需要。各地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省委九届七次全会精神,进一步转变发展观念,创新发展模式,增强发展动力,提高发展质量,促进县域经济加快发展,壮大县域财力。要紧紧围绕提高县域财政自给水平这一目标,强化县域财政收支管理,努力做好增收节支工作,不断提高县域财政工作水平。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广东省提高县域财政自给水平考核办法(试行)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常委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整改方案》(粤发〔2005〕9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激励型财政体制,解决县域财政发展中的体制性障碍问题,实现2007年我省建制县(市)财政平均自给水平达到60%以上的目标,特制定如下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2005年的67个建制县(市)及纳入省促进县域经济发展财政性措施范围的澄海、潮阳、潮南、曲江及惠阳区。
纳入考核范围的县(市、区)在考核期内原则上不作调整。
二、考核内容
以各县(市、区)财政自给率的完成情况作为考核内容。
财政自给率是指财政收入占经常性支出的比重,反映的是财政一般预算自收自支水平。计算公式为:
某县(市、区)财政自给率=该县(市、区)财政收入/该县(市、区)经常性支出
县域财政平均自给率=∑各县(市、区)财政收入/∑各县(市、区)财政经常性支出
财政收入=一般预算收入+体制性补助收入-原体制上解支出
经常性支出按一般预算支出扣除专款和一次性补助的一定比例(平均约65%)后的差额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