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切实负起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申请安全生产许可。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条件、标准和程序,依法审查,认真把好初审关和审批发证关。通过安全生产许可的实施,促进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促进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四、时间安排
(一)宣传发动和组织部署阶段(2005年12月10日-31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
安全生产法》和《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开展安全专项整治的目标和要求。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认真组织制订具体的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各地级以上市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请于2005年12月底前报省安全监管局备案。
(二)企业自查自纠阶段(2006年1月1日-3月15日)。各级政府有关部门部署、指导并督促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对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方案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并对安全评价报告和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现场核查指出的安全问题和事故隐患进行整改。
(三)集中整治阶段(2006年3月15日-5月31日)。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开展检查和集中整治工作。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的企业,要严肃依法查处,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坚决依法予以关闭。
(四)检查验收阶段(2006年5月31日-6月30日)。省安全监管局要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订专项整治验收方案,由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组织对县(市、区)政府开展专项整治情况进行验收。省政府组成联合督查组,对重点地区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
五、几点要求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把整治工作抓紧抓实抓好。各地要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的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认真落实专项整治的各项任务,成立由安全监管、公安、交通、环保、质监、工商、环保、海事、气象等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的检查组,按照方案的任务要求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检查和整治,形成“政府统一部署,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专项整治工作格局,确保整治目标的实现。
(二)落实责任,加强监管。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政府的统一部署,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要认真分析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点及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制订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切实做到“三到位”,即监管到位,执法到位,管理到位;认真把好“三关”,即安全生产问题和事故隐患不整改不过关,安全条件不符合要求不过关,整治目标不实现不过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