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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危险化学品
生产企业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粤府办[2005]102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专项整治方案》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安全监管局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十二月八日

广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防范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省政府决定从2005年12月至2006年6月在全省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加强政府领导,落实部门责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力度。从严治标,着力治本,以铁的手腕深入开展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专项整治。
  二、整治目标
  通过整治,推进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实施,坚决整改存在的安全问题和事故隐患,坚决依法关闭非法和不符合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推进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搬迁;进一步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体系和机制,建立我省良好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环境和秩序。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检查,突出重点。各地要成立由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的检查组,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在此基础上,对构成重大危险源,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类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过程伴有高温、高压或强烈化学反应,容易发生泄漏、中毒事故的五类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重点检查。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要进行全面深入检查,特别是要重点检查企业申领安全生产许可的基本条件;企业申领安全生产许可须具备的各种证照和相关资料,现场作业管理特别是有限空间以及重点岗位的作业管理,企业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以及企业内部重要设施、重点装置的安全防护距离,消防设施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的有关证明文件,以及防爆区域内的防爆电气设备的配置情况。
  (二)严肃执法、落实整改。对于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19号)要求,严肃依法处理。对非法生产及缺乏基本安全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坚决依法关闭;对外部距离不足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制订计划、限期搬迁;对证照齐全但安全生产条件下降,达不到发证条件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限期整改。要落实“挂牌公示,限期整治、指定部门、专人督办”的事故隐患整改督办制度,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登记制度。各地要通过“一厂一表”的方式,认真登记危险化学品的检查情况、存在问题及处理意见,汇总后于2006年6月10日前报省安全监管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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