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
《吉林省农业机械维修管理细则》的通知
(吉农机字[2005]403号)
各市、州、县(市、区)农机局、农委(农业局):
农村机械维修网点建设,是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加强对农村机构维修网点的管理,维护农业机械维修市场秩序,保证农业机械的维修质量,保护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吉林省农业机械维修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农业机械维修管理细则
二00五年十二月八日
吉林省农业机械维修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维护农业机械维修市场秩序,保护农业机械使用者和维修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农业机械维修质量,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生产,促进农业机械化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农业机械维修,是指为恢复农业机械的技术状态和使用性能而进行的技术服务活动。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和维修配件销售的,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 省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农业机械维修进行宏观管理,省农业机械修配管理机构负责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县级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维修行业管理。
第五条 对农业机械维修经营企业实行分级设立的行业管理。
农业机械维修企业分为一、二、三级综合维修点和专项维修点。各等级维修点的开业技术条件按照农业行业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