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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2004修改)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对在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计划用水

  第七条 城市用水实行计划管理。
  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市水资源统筹规划和水长期供求计划,制定城市年度用水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执行。
  第八条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行业综合用水定额和单项用水定额,定期考核用水定额执行情况。
  第九条 计划用水户的年度用水量指标,由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依据城市年度用水计划,结合其行业用水定额及生产工作计划核定,并定期考核。
  第十条 新产品开发试制期间的用水量指标,由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核定,另行下达。
  第十一条 城市用水要以表计量。各用水单位必须按规定安装水表。新建居民住宅须一户一表。现有居民住宅尚未安装分户计量水表的,由产权所有者在限期内安装。
  计量水表必须保持齐备、完好。市政供水部门和产权单位应按规定维修、更换水表。
  第十二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自备取水设施需增加取水量的,须到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申报取水计划指标,经核定后,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水许可。
  第十三条 凡基建、管网冲洗打压、浇注冰场等临时用水的,须到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申请用水计划指标。临时使用市政供水的,还须到市政供水部门办理临时用水审批手续,领取临时用水许可证。
  第十四条 凡需增加市政供水用水指标的,须到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申请用水计划指标。由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等原因增加用水指标的,按省有关规定缴纳给水工程建设费。由于调整工艺、增加产量、变换产品品种、增加人员等原因增加用水指标的,按规定的标准向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缴纳一次性的用水增容费。
  给水工程建设费和用水增容费用于城市新水源的开发和供水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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