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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失效]

  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享受免费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自治县、乡(镇)财政安排专项经费予以保障。
  发放《生育服务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二条 接受绝育措施的夫妻,因子女死亡等特殊情况,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自治县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施行复通手术。
  第二十三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必须由取得相应资质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承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及其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的资格审查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实施避孕节育手术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施行手术的条件;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的人员,必须经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施术单位及施术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和诊疗常规,保障受术者的安全;违反操作规程和诊疗常规,导致不良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经自治县以上(含自治县)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织鉴定,确系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后遗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免费治疗。治疗期间,有工作单位的,其工资照发;城镇居民家庭生活有困难并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农村村民家庭生活困难的,应当由当地民政部门给予社会救济。
  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药品监督、工商等部门加强对避孕药具发放和供应的管理,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避孕药具的经营活动进行检查和监督。
  禁止非法经营避孕药具或者销售假冒伪劣避孕药具。
  第二十六条 禁止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二十七条 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资金,奖励专项资金通过政府拨款、社会捐助、社会抚养费、计划生育罚没收入等渠道筹措,主要用于奖励独生子女家庭。
  第二十八条 晚婚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其配偶10天护理假。婚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接受节育手术的,其工作单位应当凭节育手术证明,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其假期,并发给假期间的工资、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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