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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失效]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第十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结合各自的特点,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引导公民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性健康教育和人口知识教育。
  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性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第十一条 负有统计责任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或者伪造、篡改有关统计资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实行计划生育的情况,并不得藏匿或者包庇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人员。
  第十二条 自治县鼓励公民晚婚、晚育。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推迟3年以上登记结婚(系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第十三条 自治县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
  第十四条 户籍均在自治县的夫妻(双方户籍迁入自治县4年以上,有固定住所和相对稳定的职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或者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属农村村民,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城镇居民,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经依法设立的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织确认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五)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六)再婚夫妻,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
  (七)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的。
  按照前款规定要求生育的,应当将收养子女、继子女和亲生子女(双胞胎、多胞胎按实有子女数计算)合并计算子女数。生育间隔期应当在4年以上,但女方年龄超过28周岁的,不受生育间隔期规定限制。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属农村村民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其生育从转制之日起四年内,可以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第十五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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