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0)(发布日期:2010年8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日)废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由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2005年2月24日通过,并报经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5年3月31日审议批准。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九次会议于2005年4月14日决定,现予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2005年4月14日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5年2月24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5年3月31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户籍在本自治县和户籍不在本自治县而在本自治县居住的公民,以及本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加强综合管理和提供优质服务,依靠科技进步,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