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技术市场的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技术市场相关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扶持技术市场发展。
第二章 技术交易规范
第六条 一切有益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技术,均可以进行交易,但国家明令禁止使用与推广的技术除外。
第七条 进行技术交易,当事人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订立技术合同。技术合同内容由当事人约定。
提倡采用国家统一制定的技术合同文本订立技术合同。
第八条 技术交易的价格,由技术交易当事人协商议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评估作价的,依照其规定。
技术交易应当统一使用由税务部门监制的专用发票。
第九条 在技术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一)非法垄断技术和妨碍技术进步;(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以及其他技术权益;(三)作虚假宣传;(四)以欺诈、胁迫等手段从事技术交易;(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经营、发布技术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应当查验广告内容是否与有关的技术材料等证明文件一致,不得制作、代理和发布内容不实、证明文件不全的技术广告。
第十一条 技术交易涉及政府投资的科技项目适宜招标的,应当招标。
第三章 技术市场服务
第十二条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兴办各类技术交易中介服务机构,为技术交易提供场所、技术信息、技术论证、技术评估、技术经纪、技术产权交易、技术招标代理等服务。
各类技术交易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法注册或者登记。
各类技术交易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其服务场所明示该机构的登记证照、服务项目、服务规范、收费标准及其依据、投诉方式等。
第十三条 技术经纪人在经纪活动中应当将定约机会和交易情况如实提供给当事人各方,真实反映当事人各方的履约能力、知识产权情况,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约定为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
第十四条 鼓励成立技术交易信用征信机构,依法开展技术交易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和评价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