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民族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自治州、县(含县级市,下同)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保护民族文化遗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民族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监督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四)管理民族文化遗产保护专项经费;积极争取国家、省文化遗产保护项目。
  (五)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交办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民族宗教、公安、工商、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旅游、体育、卫生、环保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

  第七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制定民族文化遗产保护的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对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所需的经费,应当予以保障、同时可以接受捐赠。
  第九条 自治州建立民族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库,组建民族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委员会。
  民族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委员会成员遴选条件和办法,由自治州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 自治州、县文化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民族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组织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发民族文化遗产普查、收集、抢救、整理、研究与出版,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价值评估。
  自治州鼓励民族文化遗产研究机构、其他学术团、单位和个人从事民族文化遗产的考察、收集和研究。保护研究成果,提倡资源共享。
  对于濒临消失的民族文化遗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抢救和保护的意见或者建议,经民族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委员会鉴定,确属民族文化遗产的,报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抢救和保护。
  第十一条 自治州、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备和完善民族文化遗产保护的设施、设备,建立安全预警系统、信息化数据库,认真做好民族文化遗产的各项保护工作。
  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媒体应当加强对民族文化遗产的宣传。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