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统计报表须经单位(组织)负责人审定、签字并加盖本单位(组织)公章后上报。
第二十八条 在报出统计表二十四个小时内,发现重大差错,必须立即向受表机关报告,填写《统计报表订正单》,并将订正的报表报出。统计报表在报出二十四个小时后,如出现重大差错,由报表单位负责。
第二十九条 成立、兼并、合并、分立、更名或迁入我市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必须在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批准证件到所在地人民政府统计部门登记,并按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撤销或迁出的组织必须在批准之日后三十日内,持批准证件向原报送统计资料的人民政府统计部门,申报撤销登记。
工商、税务、人事、民政等部门应配合本级政府统计部门提供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增减变动情况明细资料。
第三十条 各部门制发的统计调查表和以搜集统计数据为主的调查提纲,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的,必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备案;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必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审批,重要的还须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统计报表右上角应注明表号、制表机关名称、批准或者备案机关名称、批准文号、备案日期和报表的起止时间。
第五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 使用
第三十一条 制发统计报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凡为搜集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所必需,基层单位能够执行的统计表方可制发;
(二)一次性调查能够解决的,不可制发定期报表。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典型调查能够解决的,不制发全面统计报表;
(三)月报表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制发旬报表。年报表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制发月、季报表;
(四)通过搜集资料,并经过加工、整理能满足需要的,不制发统计报表。
第三十二条 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外,任何部门或组织不得擅自制发统计报表和统计调查提纲。
未经批准或备案的统计报表、统计调查提纲,被调查单位或个人有权拒绝填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有权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