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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乡村公路条例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乡村公路条例》已由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05年3月1日通过,并经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于2005年3月3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
                         2005年5月27日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乡村公路条例

(2005年3月31日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5年3月31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治州乡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改善交通运输条件,促进自治州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州境内乡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自治州乡村公路建设,应当依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坚持建设与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州、县(含县级市,下同)、乡(含民族乡、镇,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乡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国家扶持引导、地方主体投资、群众自愿投入相结合的乡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筹集机制。
  乡村公路属于农村的基础设施,其建设国家给予一定补助。乡道产权属于乡人民政府。村道产权属于村民委员会。村道按照村民自建、自用、自管的原则,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建设、养护和管理。
  第六条 乡村公路、乡村公路用地及乡村公路附属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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