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删除第二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凭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核发的《技术贸易许可证》开展与本单位业务范围相关的技术交易活动。超范围开展技术交易活动的,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
9.删除第二十三条“从事技术中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技术中介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10.删除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举办市级以下综合性技术交易会,主办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前向本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经批准的,由主办单位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备案。”
11.删除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举办市级以下行业性的技术交易会,由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报本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
12.删除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举办冠‘全国’、‘全省’字样的技术交易会,按规定向国家、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批,并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备案。”
13.删除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申请刊播、设置、张贴技术商品广告,须经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并经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14.删除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违反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登记,技术贸易机构变更性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范围、场地以及分立、合并、停业等不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依法处罚;”中“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项“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刊播、设置、张贴广告或者经营单位发布未经批准的技术商品广告以及做虚假广告、宣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中“第二十六条”。
三十一、《
吉林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文物经营单位必须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申领《文物内销经营许可证》,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文物经营活动。”修改为“文物经营单位必须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文物经营活动。”
三十二、《
吉林市有线电视管理条例》
1.删除第十一条第一款“设立有线电视台,须持其总体规划和工程技术方案,由县(市)、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经省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广播电影电视部批准后筹建。工程建设应当按照规划进行。筹建完成后,经省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由广播电影电视部发给《有线广播电视台许可证》,方可正式播出。”
2.删除第十一条第三款“设立共用天线系统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县或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3.删除第十九条“申请设计或安装有线电视台(站)业务的单位,须向当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经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凭有线电视工程设计或安装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承接设计或安装业务。
申请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业务的单位,由当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凭共用天线系统设计或安装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承接设计、安装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