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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05)

  2.第十三条第一款“开办旅行社须具备《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并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供有关材料,并填写《申报旅行社技术报告书》,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后,到有关部门办理其他审批手续。”修改为“开办旅行社须具备《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并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3.删除第十五条“国内旅行社转为国际旅行社,提出申请,经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上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4.删除第十七条“旅行社停业、歇业和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须到原审批机关办理手续。在办理完变更手续登记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报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其中,旅行社改变名称或歇业的,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为其换发或收回其许可证。”
  5.删除第十八条第一款“外地旅行社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须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在本市经营旅行社业务。”
  6.删除第十八条第三款“本市旅行社在本社址以外设立营业部,经报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7.删除第十九条“旅行社管理人员须参加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岗位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8.删除第二十条第一款“旅行社导游人员(包括临时导游员)和旅游景区(点)的定点导游人员,须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导游员资格证书》,办理导游员证件。”
  9.删除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具备星级条件的饭店,可向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星级标准进行初评。初评合格后,按程序审批和报批。”
  10.删除第二十五条“旅游定点单位是指经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为旅游者提供购物、餐饮、娱乐的场所。”
  11.删除第二十七条“申办旅游定点单位应向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供有关材料,填写《申请旅游定点单位登记表》,经审批合格后,颁发统一制作的标志牌。”
  12.删除第三十四条中“(六)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履行有关手续,并处以1000元至3000元的罚款。
  (七)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限期履行有关手续,并处5000元至20000元的罚款。”
  二十七、吉林市松花湖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1.第十二条“风景区内实行封山育林、植树绿化,严格控制采伐树木。必要的抚育更新、皆伐以及开发建设占用林地的,应符合风景区的总体规划,经风景区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林业部门批准。”修改为“风景区内实行封山育林、植树绿化,严格控制采伐树木。必要的抚育更新、皆伐以及开发建设占用林地的,应符合风景区的总体规划。”
  2.第十四条“在重点景区采集标本、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的,应经风景区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按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修改为“在重点景区采集标本、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的,按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
  3.删除第二十八条“严格控制下列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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