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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05)

  2.第九条“单位附属绿地应制定绿化规划和设计方案,并实行审查制度。绿地总面积500平方米至2000平方米的,绿化规划和设计方案须报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绿地总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须报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修改为“单位附属绿地应制定绿化规划,并实行审查制度。绿地总面积500平方米至2000平方米的,绿化规划须报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绿地总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绿化规划须报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3.删除第十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须将园林绿化设计方案报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4.删除第二十一条“在城市公园、游园、广场内开设照相、饮食、游艺等经营服务点,须经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划布局要求审批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并服从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
  5.删除第二十二条第(十三)项“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园、游园、广场等公共绿地内开设经营服务点的,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恢复原状,并可处3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并可处以损失金额3倍至5倍的罚款。”
  二十四、吉林市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1.删除第十三条“人防工程设施建设必须保证质量,按国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和建设程序修建。竣工后,按管理权限由人防主管部门组织验收。”中“竣工后,按管理权限由人防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2.第十八条“应加强平时人防工程口部的管理。口部附近的建设项目需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有关部门批准。在人防工程设施口部附近修建建(构)筑物时,应留出不小于建筑物倒塌半径(建筑物高度二分之一)的安全距离;因场地原因,无法保证建筑物倒塌半径安全距离的,应将口部引入楼内,留出单独房间,由人防部门负责管理。”修改为“应加强平时人防工程口部的管理。在人防工程设施口部附近修建建(构)筑物时,应留出不小于建筑物倒塌半径(建筑物高度二分之一)的安全距离;因场地原因,无法保证建筑物倒塌半径安全距离的,应将口部引入楼内,留出单独房间,由人防部门负责管理。”
  3.删除第二十条“对危及安全,不宜使用的人防工程设施,管理单位应提出报废申请,经市人防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省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报废。报废的人防工程设施,由申请单位回填或封闭,并经人防主管部门验收。”中“并经人防主管部门验收”。
  二十五、吉林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第一款“民政部门对丧葬用品的生产、经营实行监督管理。从事丧葬用品生产、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经市、县(市)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修改为“民政部门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丧葬用品的生产、经营实行监督管理。从事丧葬用品生产、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二十六、吉林市旅游管理条例
  1.删除第八条“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标准负责对全市旅游景区(点)质量等级评定进行初审,并负责报上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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