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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05)

  2.删除第二十一条“承接污染防治工程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关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到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受查验。”
  3.删除第五十一条第(六)项“违反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向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和个人转移产生严重污染项目的,将列入淘汰名录的工艺和设备转移给他人使用的,未经备案生产和销售环境保护产品的,未经资质查验承接污染防治工程设计和施工的,排放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达到规定标准排放的,产生的噪声和振动超过规定标准的,未在规定地点和场所倾倒固体废物的,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固体废物专设堆放场所的,未按规定办理综合利用审批手续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至50000元罚款。”中“第二十一条”。
  二十、吉林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1.删除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按分工报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2.删除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实行提留工程质量保修抵押金制度。质量保修抵押金提留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收取和管理。在保修期内未出现质量问题时,质量保修抵押金本息如数返还。”
  3.删除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核查受监督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和生产建筑构配件等单位的资质等级。”
  4.删除第四十条第(四)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十一、吉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删除第十一条“拆除房屋的单位必须持房地产、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的注销登记手续、房屋拆除工程委托协议、房屋拆除资格证书,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办理房屋拆除工程手续后,方可实施房屋拆除工程。”
  二十二、吉林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必须选择先进、配套的节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应参加节水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修改为“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必须选择先进、配套的节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应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设计评审;用水设施建成后,经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十三、吉林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1.第八条第二款“城市5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和公共建筑附属绿地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报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施工单位必须经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资质,并持有经批准的施工方案,方可施工。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绿化,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必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工程竣工后,必须经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修改为“城市5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和公共建筑附属绿地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进行绿化。工程竣工后,必须经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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