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删除第二十五条第(九)项“违反第十九条规定,擅自用热或扩大用热面积的,由供热单位加倍追缴热费;未经批准擅自供热的,对供热单位处以扩大用热收费额的10%至30%的罚款。”
十六、《
吉林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
1.删除第十六条第二款“市、县(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机构可根据需要,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所有权登记情况进行普查或验证。”中“或验证”。
2.删除第二十二条“拆迁中返还面积部分的房屋,由权利人提交有关证件,按照协议确定的份额,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十七、《
吉林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1.删除第十七条第三款“房屋鉴定人员应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并取得房屋鉴定资格后方可从事房屋鉴定工作。”
2.删除第十七条第四款“房屋鉴定组织和房屋鉴定人员应按有关规定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资质和资格的定期审验。”
3.删除第二十九条中“(五)违反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从事房屋鉴定工作的人员未取得房屋鉴定资格的,责令房屋鉴定组织改正,并对房屋鉴定组织按每人次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六)违反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房屋鉴定资质定期审验的,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至3000元的罚款;未参加房屋鉴定资格定期审验的,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5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十八、《
吉林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1.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因特殊情况确需占用、挖掘的,须经市政工程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办理道路占用许可证和道路挖掘许可证并缴纳占道费和道路挖掘复原费。”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因特殊情况确需占用、挖掘的,须经市政工程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办理道路占用许可证和道路挖掘许可证并缴纳占道费和道路挖掘复原费。”
2.第二十六条“利用道路设置集贸市场和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的,须经市政工程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修改为“利用道路设置集贸市场和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的,须经市政工程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3.第二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按规划埋设有关管线。道路建成交付使用后五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市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办理道路挖掘许可证。”修改为“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按规划埋设有关管线。道路建成交付使用后五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市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办理道路挖掘许可证。”
十九、《
吉林市环境保护条例》
1.第十四条第五款“对环境有影响的饮食娱乐服务业实行环境审核制度,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许可证。”修改为“对环境有影响的饮食娱乐服务业实行环境审核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