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删除第十四条第(二)项“出售以各种形式补贴购建的有限产权房产,按有关规定办理。”
2.第十七条“租赁房地产的,当事人须按规定签订租赁契约并到房地产市场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修改为“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3.删除第十九条第(五)项“承租人确因生产、营业需要改变房屋用途或对房屋改修、装潢时,应征得出租人同意,并修订契约,报房地产市场管理机构备案。”
4.第十九条第(六)项“承租人不得擅自转租、转让所租房屋。确需转租、转让的,应征得出租人同意,并到房地产市场管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修改为“承租人不得擅自转租、转让所租房屋。确需转租、转让的,应征得出租人同意,并到房地产市场管理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5.第十九第(七)项“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主动迁出,如需继续租用,应提前三个月向出租人提出,并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继续租用的,应重新签订契约,并到房地产市场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修改为“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主动迁出,如需继续租用,应提前三个月向出租人提出,并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继续租用的,应重新签订契约,并到房地产市场管理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6.第三十条“房地产抵押,当事人须签订抵押合同,到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审核、产权冻结手续。”修改为“房地产抵押,当事人须签订抵押合同,到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7.第三十九条“房屋典当,当事人双方应签订典当合同,并须持合同及其公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身份证明到房地产市场管理机构办理审核手续。”修改为“房屋典当,当事人双方应签订典当合同,并须持合同及其公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身份证明到房地产市场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8.删除第四十三条“进入市场交易的房地产,必须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未进行评估的,房地产市场管理机构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9.删除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房地产经纪人,必须按规定向房地产市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培训合格取得《中介资格证书》,并参加一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中介机构,方可从事房地产中介活动。”
10.删除第五十七条第(八)项“违反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经纪人未取得《中介资格证书》或未按规定参加一个中介机构,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活动的,以及经纪组织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活动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其非法所得1至2倍的罚款。”中“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十五、《
吉林市城区供热管理条例》
1.删除第四条第(三)项“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供热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施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工作。”
2.第四条第(四)项“按规定对供热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定级,发放供热许可证;”修改为“发放供热经营许可证。”
3.第九条“凡安装上下水、煤气、电缆等地下管线,可能影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维修的,须提前与供热单位联系,经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采用相应的保护措施后,方可组织施工。”修改为“凡安装上下水、煤气、电缆等地下管线,可能影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维修的,须提前与供热单位联系并采用相应的保护措施后,方可组织施工。”
4.第十三条“从事供热的单位应到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经资质审查取得供热许可证后,方可进行供热。”修改为“从事供热的单位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供热”。
5.删除第十九条“需要用热或扩大用热的单位,应向市供热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到指定的供热单位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