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36号)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经吉林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于2004年12月28日通过,吉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于2005年1月2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1月28日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04年12月28日吉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5年1月20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一、废止《
吉林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处理条例》。
二、废止《
吉林市联合运输管理条例》。
三、废止《
吉林市农民负担管理条例》。
四、废止《
吉林市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五、废止《
吉林市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六、废止《
吉林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七、废止《
吉林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八、废止《
吉林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条例》。
九、《
吉林市统计管理条例》
删除第十一条第二款“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的调动,应征求主管部门统计机构的意见。”
十、《
吉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1.删除第十七条第二项“建设项目批准后,建设单位应持设计任务书等有关批准文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单位方可进行施工。”
2.第十七条第三项“取水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报请原批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并核定取水量,发放取水许可证。”修改为“取水工程竣工后,由原批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发放取水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