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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网络新闻监督管理条例

  第九条 市及市以下新闻单位在新闻网页上发布的重要新闻须经市网络新闻宣传管理办公室即时审查后,方可发布。
  第十条 拟开设电子公告服务栏目的互联网站(页)应设专职管理员,并定期向市网络新闻宣传管理办公室上报栏目情况。
  互联网站(页)提供电子公告服务栏目不得涉及时政内容(新闻网页除外)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新闻网页和具备新闻转载资格的网站(页)的从业人员及提供电子公告服务的管理人员须经培训后,方可上岗。
  第十二条 互联网络运营商须按市网络新闻宣传管理办公室的要求提供其自身和接入互联网专线端点的具体地点、负责人、联系方式、端点数、ip址、域名等相关情况。
  第十三条 互联网站(页)禁止登载有下列内容的新闻:
  (一)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
  (三)损害国家的荣誉和利益;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宣扬封建迷信;
  (六)散布谣言,编造和传播假新闻,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由市网络新闻宣传管理办公室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建立新闻网站(页)或登载新闻,进行涉及网络新闻的网上现场直播活动的,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00元至20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成有关单位关闭网站(页);
  (二)违反第六条、第八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链接境外新闻网站或转载境外新闻媒体、互联网站发布的新闻和擅自开展新闻短信业务的,责令其立即改正或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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