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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网络新闻监督管理条例

吉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34号)


  《吉林市网络新闻监督管理条例》经吉林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于2004年11月24日通过,吉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于2005年1月2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2005年1月28日

吉林市网络新闻监督管理条例

(2004年11月24日吉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5年1月20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促进网络新闻传播事业的健康发展,规范互联网站登载新闻的活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阅。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新闻及其监督管理活为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网络新闻,是指在互联网络上登载的时政新闻、社会新闻、文化新闻(不含娱乐新闻)。
  第三条 市网络新闻宣传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网络新闻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文化、国家安全.、新闻出版、信息产业、广播电视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网络新闻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及市以下新闻单位不得建立新闻网站。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国家或省级重点新闻网站上建立新闻网页登载行闻。
  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建立新闻网站(页)。
  第五条 非新闻网站(页)不得擅自登载新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转载国内新闻单位发布的新闻。
  非新闻网站(页)不得进行涉及网络新闻的网上现场直播活动。
  第六条 互联网站(页)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链接境外新闻网站和转载境外新闻媒体、互联网站发布的新闻。
  第七条 取得转载新闻资格的互联网站(页)转载新闻时应注明来源和时间。
  第八条 互联网站(页)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展新闻短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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