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人工回灌地下水不得污染水源;
(七)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应采取防止地下水污染的防护性措施。
第十七条 城市饮用水地下水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还须分别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级保护区
1.禁止建设与供水设施无关的建筑物;
2.不得设置渗水厕所、渗坑、粪坑;
3.禁止倾倒或堆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4.禁止输送污水的渠道、管道和输油管道通过;
5.禁止建立墓地;
6.禁止建设油库、加油站。
(二)二级保护区
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堆放场所必须有防雨、防渗措施。
(三)准保护区
1.因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城市垃圾、粪便和废弃物转运站必须采取防渗、防漏措施;
2.当补给源为地表水体时,该地表水水质不低于国家《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Ⅲ类标准。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自治州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源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当城市饮用水水源受到严重污染,威胁供水安全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采取强制性的应急措施进行处理。
发展与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对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建设项目进行规划管理。按规定可以在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建设的项目,应严格审核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区域水资源保护规划,加强对城市饮用水水源的管理和保护,对城市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涵养林及相关植被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护区内城市饮用水水源的水质卫生监测和卫生管理。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水源保护区内农民科学施用化肥和农药,逐步递减农药、化肥用量,并加强监督和检查。
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保护区内养殖业的指导,对畜禽饲养规模和饲养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剧毒物品和放射性物质的管理,防止剧毒物品和放射性物质在运输、贮存、使用过程中污染水源。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保护区内交通工具对水环境污染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