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族文化工作条例
(1989年3月1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89年7月23日吉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根据1997年8月20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订<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族文化工作条例>的决定》和1997年9月26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批准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关于修订<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族文化工作条例>的决定的决定》修订 根据2005年1月15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族文化工作条例>的决定》和2005年3月21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的《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族文化工作条例>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创作与研究
第三章 新闻出版、广播影视
第四章 群众文化
第五章 图书、文博、展览、文化市场
第六章 人才培养
第七章 文化事业投入与保障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朝鲜族文化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满足自治州各族人民的精神文化需求,营造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
第三条 朝鲜族文化工作要始终坚持中国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坚持改革开放,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不断汲取国内其他民族和国外的优秀文化成果,以适应自治州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