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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延边黄牛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从事延边黄牛人工授精和胚胎移植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证书,方可从事该项工作。
  从事延边黄牛人工授精和胚胎移植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做好配种和移植记录。
  第十八条 凡在自治州境内使用和引进种公牛及其精液和胚胎等遗传资源,必须经自治州家畜繁育改良技术推广部门审定。
  第十九条 自治州各级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延边黄牛的防疫工作。
  从事延边黄牛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主动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发生疫情时应以大局为重依法采取扑杀和强制免疫措施。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对延边黄牛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发生疫情时,主动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扑杀和采取强制免疫措施,所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第二十条 延边黄牛品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实行检疫证明、免疫标识制度。
  延边黄牛的屠宰和上市交易,须经当地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验明检疫证明和免疫标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一条 自治州各级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安全饲养延边黄牛的宣传工作,采取措施,防止延边黄牛因采食幼嫩柞树枝叶等有毒植物或其他有毒饲料,导致中毒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二条 自治州县级以上家畜繁育改良技术推广部门,应向从事延边黄牛养殖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提供技术指导、良种推广、产业信息等服务。
  自治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保障州、县(市)家畜繁育改良技术推广单位从事公益性技术服务的工作经费。
  第二十三条 自治州应加强延边黄牛标准化工作。
  自治州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延边黄牛的地方标准和实施延边黄牛标准化的监督工作。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自治州县级以上牧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擅自从境外引进其它牛品种遗传资源和向境外输出延边黄牛遗传资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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