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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延边黄牛管理条例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号)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延边黄牛管理条例》经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05年1月15日通过,并经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5年3月3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5年5月18日起施行。

                            2005年4月18日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延边黄牛管理条例

(2005年1月15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5年3月31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保护和开发利用延边黄牛遗传资源,促进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延边黄牛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务院《种畜禽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延边黄牛是指自治州境内培育生产的具有独特遗传性状的牛。
  第三条 凡在自治州境内从事延边黄牛保护和开发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自治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延边黄牛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工商行政管理、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等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延边黄牛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对促进延边黄牛产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自治州对延边黄牛遗传资源,坚持保护和开发利用相结合的原则,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从事延边黄牛的规模饲养和合理开发利用。并应当有步骤地建立延边黄牛基因库,有效保护、管理延边黄牛的品种资源。
  自治州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延边黄牛遗传资源的状况,合理划定延边黄牛品种资源保护区,制定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
  第七条 自治州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单位、技术推广等部门和个人依法从事延边黄牛肉用品系的繁育、推广以及良种研究开发,提高生产性能,满足市场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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