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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六)与已婚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建立联系,通报已婚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
  (七)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民自治、社区居民自治内容,并组织村(居)民参与制定和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方案。
  第十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有关单位按照下列规定,负责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施经常性管理:
  (一)流动人口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负责;
  (二)流动人口在商品、集贸市场内从事个体经营的,由市场经营者或者市场管理机构负责;
  (三)其他流动人口,由现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与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确定专人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二)配合查验婚育证明,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档案;
  (三)组织已婚流动人口接受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开展的避孕节育技术等生殖保健服务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四)掌握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发现计划外怀孕或者计划外生育的情况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三章 管理和服务

  第十二条 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全国统一的婚育证明。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婚育证明申请之日起3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三条 已婚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与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应当合法、公平、合理,体现管理和服务相结合的原则,不得损害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文本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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