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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西省国防教育条例》的决定(2005)

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4号)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国防教育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9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9月23日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江西省国防教育条例》的决定

(2005年9月23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提议,决定对《江西省国防教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增强公民的国防观念,发扬爱国主义精神,促进国防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第四条修改为:“国防教育贯彻全民参与、长期坚持、讲求实效的方针,实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针对不同对象确定相应的教育内容分类组织实施。”
  三、第五条修改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国防教育活动和公民接受国防教育,适用本条例。”
  四、第六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驻赣军事机关协助和支持当地人民政府开展国防教育。”
  五、第七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国防教育工作机构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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