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运管费收费信息(含分成信息)将以Excel表格的格式挂在省财政厅信息中心的网络上,各市、县财政局根据需要拨号登陆省财政厅信息中心网络下载表格,与实际收到的款项进行核对。各地实际收到的款项与报表信息不符,可拨打省非税系统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20-88362500,83170206。
三、各市县财政部门收到省的分账资金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入本地国库。
四、省非税系统将自动计算委托银行代收手续费和票据工本费。代收手续费、票据工本费、水利基金按照以下原则分级承担:
(一)运管费委托银行代收手续费全部由省承担,从运管费省统筹收入中列支;
(二)运管费委托银行代收票据工本费由省、市、县分级承担,从各级分成收入中直接扣除。票据工本费直接扣除后,为完整反映各市县运管费收入,各市县可凭我厅文件列收列支票据工本费被扣除数。
(三)水利基金由省、市、县财政部门各自在本级分成收入中扣除。
五、各市县需配合提供唯一的帐户,用于运管费分成收入的归集以及将来其他非税收入项目地方分成资金的归集。各地提供的归集帐户应为地方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资金过渡户。账户一经系统确认,不能随意更改。
有关归集账户的资料(报送格式详见附件1),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负责汇总后,于2005年8月15日前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报送省财政厅(综合规划处),各县、区向各地级市报送帐户资料的正式文件(原件)应同时报我厅备案。若账户资料报送不及时或不准确造成的本级分成收入不能及时到账由各市县自行负责。
六、运管费按规定发生的退费,由各级财政部门在本级收入中采取直接列支或设立退费备用金的办法解决,具体办法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交通部门制定。
七、本通知下发后,以往关于运管费收缴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相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深圳地区运管费省级分成的上缴办法待省非税系统与深圳地区代收银行收费系统连接后另行调整,未调整前仍按原办法操作。
八、本文件执行过程中遇有政策方面的问题,请向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反映。若在缴费、对账等具体操作方面遇有问题,请拨打省非税系统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20-883625000、83170206。缴款人在缴费过程中如遇代收银行网点拒收的情况,可拨打以下咨询、投诉电话:省建行95533;省农行:95599;省工行:955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