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核实项目实施情况;
2、审核项目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及有关报账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重点审核:
(1)原始凭证所反映的支出是否真实、准确;
(2)原始凭证所反映的支出内容与项目资金规定用途是否一致;
(3)会计凭证是否符合
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报账资料是否有效、齐全;
3、向同级财政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三)财政部门主要负责:
1、报账手续是否合规、完备;
2、对项目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原始凭证及有关报账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进行复核;
3、及时、足额拨付资金。
第三章 报账程序
第六条 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财政部门下达资金通知10个工作日内,属下级项目的,将上级及本级财政应安排的项目资金下达给下级财政部门;属本级项目的,将上级及本级财政应安排的项目资金指标下达给本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资金指标10个工作日内转下达给项目单位;项目单位根据文件批准的建设内容、资金额等制订项目实施计划(包括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使用计划),经项目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批。项目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实际进度办理报账。
第八条 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单位资金使用计划,可预拨部分项目启动资金,但不得超过该项目财政资金的30%。
第九条 项目单位根据项目进度向项目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资金请拨申请、项目支出原始凭证和报账有关资料,项目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出具审核意见后,送交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不合格的请款申请,退回项目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不予报账;经审核合格的报账申请,财政部门在项目支出原始凭证上加盖审核盖销印记,原始凭证复印件作辅助账凭证,原件退回项目单位记账。报账资金于审核完毕5个工作日内拨付给项目单位。
第十条 项目完成后的报账结余资金,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可调剂用于同类项目支出。报账资金结余及使用情况每年年终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四章 项目调整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项目同级财政、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在15天内提出调整项目申请,逐级报省级财政、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