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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报账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六、自2005年第四季度起,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省直农口有关单位于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及每年1月31日前将季度报账资金进度报表(详见附表)和年度报账制管理工作总结报送省财政厅(农业处)。
  附件: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报账情况统计表(略)

  二〇〇五年八月八日

  广东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报账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实施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报账制,根据财政部《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报账制是指财政支农专项资金使用单位(项目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支出进度,凭合法有效支出凭证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款申请,经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再拨付资金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除下列资金外,凡有中央和省财政补助的支农项目财政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
  (一)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
  (二)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制订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另有资金拨付规定的;
  (三)省级财政部门下达资金文件中另有资金拨付规定的。
  第四条 资金按项目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由同级或上级财政部门实施报账。
  (一)省属项目由省级财政部门报账;
  (二)地级以上市市属项目由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报账;
  (三)县(市、区)属及镇、村项目由县(市、区)财政部门报账。

第二章 报账管理职责

  第五条 项目单位、项目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分别承担相应职责。
  (一)项目单位主要负责:
  1、报账资金会计核算;
  2、向项目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实施情况;
  3、向项目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完整的项目支出原始凭证及有关报账资料。
  (二)项目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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