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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殡葬管理条例(2005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15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1日)修改

南昌市殡葬管理条例
(1998年11月12日南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98年12月18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根据1999年11月18日南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1999年12月17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修正案第一次修正,根据2005年4月29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05年5月27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修正案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遗体处理
  第三章 丧事活动和丧葬用品管理
  第四章 墓地管理
  第五章 罚则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保护土地资源和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 殡葬工作实行统一管理。殡葬管理工作应当贯彻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方针。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管理工作的领导,把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等殡葬设施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建立殡葬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大殡葬改革的力度。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市殡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殡葬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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